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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板泉镇重拳出击整治“小散乱污”,这些举报有奖励!

时间:2023-02-01     【转载】   来自:今日板泉公众号   阅读

今日沂蒙莒南板泉讯:为鼓励板泉镇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小散乱污场所,改善环境质量,板泉镇制定了《小散乱污场所举报奖惩暂行办法》。

举报范围:板泉镇辖区内散乱污场所

奖励资格:符合奖励条件的板泉镇户籍居民

奖励情形:板泉镇人民政府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情况,经板泉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属实,并认定为小散乱污场所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2.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3.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4.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3.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

4.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等;

5.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三)提供对小散乱污场所提供实质性保护的有关人员明确线索,并经板泉镇人民政府调查属实的,额外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举报须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举报方式:个人送达板泉镇环保办。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请您协助: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板泉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为小散乱污场所的物证;

2.带领板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小散乱污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板泉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如何领奖:对同一小散乱污场所,奖励首位举报人(以镇环保办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板泉镇人民政府领取奖金。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请您放心:板泉镇人民政府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些情况不能奖: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板泉镇人民政府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小散乱污场所为已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的、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或已经被板泉镇人民政府发现的;

(四)举报前小散乱污场所经生态环境部门或板泉镇人民政府处理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三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按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不属于小散乱污场所范围的;

(七)举报人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板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的;

(八)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举报经查证属恶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板泉镇人民政府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奖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板泉镇人民政府有最终解释权。


                     【责编:王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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