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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这22人被处罚!有你认识的吗?时间:2023-01-30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30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莒南县南环路与西七路路口南万达兴集团院内东侧驾驶人之家)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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