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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丨山东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八批 排污许可领域)

时间:2022-11-19     【转载】   来自:临沂生态环境    阅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山东省排污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等系统对排污许可证数据深度分析、关联比对、智能审核、预警预报,积极推行非现场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八批6起排污许可领域典型案例,涉及青岛、潍坊、济宁、临沂、德州5市,对上述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青岛尚韩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对青岛尚韩铸业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未在平台查询到该公司2021年、2022年的自行监测数据。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以来正常生产,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对生产废气和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31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认真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手段加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有效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典型案例2

  潍坊青州市迎杰粘土钙粉颗粒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青州市迎杰粘土钙粉颗粒厂建有粘土钙粉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简化管理类别,依法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2年1月2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对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3

  潍坊昌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执法人员对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查,发现潍坊昌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涉嫌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2年8月1日,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联合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钢化玻璃和中空玻璃,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经核实,该公司属于特种玻璃制造行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3万元。

  三、案件启示

  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开展线上排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线索;施行省、市、县三级线下联动,依法查处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既强化对新建建设项目监管,又有效提升排污许可监管效能。

  典型案例4

  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未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山东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0)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份在监控系统标记停产至今,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联网和数据上传,但通过历史用电量比对,该公司2022年5月用电数据异常增高。经实地核查,该公司2022年5月未在监控系统提交生产报告、擅自进行间断生产,自动监测设备未重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实时上传颗粒物数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对间断生产企业要引起重视,督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重点核查生产期间是否做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联网、数据正常传输,指导提升环保规范管理责任和意识。

  典型案例5

  临沂巨石钢管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反馈问题线索对临沂科瑞泰钢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申请延续,但实际已停止生产经营,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临沂巨石钢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临沂巨石钢管有限公司在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期间产生并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5.6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还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建设项目租赁经营的排污主体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依证排污。

  典型案例6

  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德州利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经现场调查,该公司2021年废水排放口五日生化需氧量未按照1次/周的规定开展监测,碱回收废气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未按照1次/月的规定开展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未按照1次/月的规定开展监测。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手段开展排污许可日常监管,提高了执法精准性,减少了对企业的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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